【上海--第二部分】立案审查:二、管辖的审查)

发布时间:2023-02-01

二、管辖的审查

(一)专属管辖的审查

【审查要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当事人不能协议约定管辖。

【注意事项】

1、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是指工程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再分包给其他承包人,与其签订承包合同项下的合同产生的纠纷。分包合同是相对总包而言,可能涉及勘察、设计、施工各个环节。在确定管辖时,根据施工合同专属管辖的规定,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亦适用专属管辖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现在《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结合这些规定可见,优先受偿权系基于施工合同而产生的,应该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主要涉及的具施工问题,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4.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代位权纠纷适宜专属,一般而言,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管辖规定应当理解为特殊地域管辖,而在确定具体案件的管辖时,应当优先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其次是特殊地域管辖,最后是一般地域管辖。当事人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代位权诉讼,仍须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进行审理查明,故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优先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5.工程款债权受让人起诉主张工程款,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当工程款债转让后,第三人作为债权受让人与债人因债务履行发生的纠纷,由于债权转让的后果并不影响案件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故仍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6、尚未动工建设工程的纠纷,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将此类案件的纠纷以施工前、施工中、竣工后等时间节点进行区分,故即使建设工程尚未开工或者建设工程事实上最终并非由一方诉讼当事人所承建,为方便案件事实的审理查明,只要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涉的建设工程是客观存在的,仍宜将此类案由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7.劳务合同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但劳务分包合同包括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属于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

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为中国境内企业,但工程位于境外,如果合同没有就管辖法院作出特别约定,也没有约定仲裁条款的,国内法院具有管辖权。由合同签订地、被告住所地等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百七十二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如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1.李某岗与西宁林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邵某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9)最高法民辖60号]

裁判要旨:应当依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案由。本案中,李某岗与西宁林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内部班组劳务承包协议书》虽名为劳务承包,但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是对西堡镇东花园村硬化路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并约定由乙方李某岗对工程人工和材料进行全额垫资,即由李某岗包工包料,而非仅提供劳务。该合同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特征,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2.伍某勇、伍某星等与重庆国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9)最高法民辖71号]

裁判要旨:从双方所签合同内容来看,案涉合同性质应为劳务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纠纷性质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二)级别管辖的审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号)的规定:(1)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2)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上限原则为50亿元(人民币),诉讼标的额下限继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7)3s。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笛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8)13号)。(2)高级人民注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亿元(人民币)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其他本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8号)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2023年1月1日之后。就诉讼标的额而言,上海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5亿元以内(不含本数)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上海辖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不再作区分,均为人民币4000万元以内(不含本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50亿元以上(含本数)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这与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普通民商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一致。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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