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诉讼主体的审查
【审查要点】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体而言,在立案阶段需初步审查原告是否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方或者实际履行方,起诉状是否经过原告签学或盖章,以及原告代理人身自委托书内容及盖章。被告身份信息提供是否符合规范等。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事项】
1.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一般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同当事人的范围。具体包括:
第一、当事人的分支机构签订施工合同,分支机构系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该分支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没有营业执照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
第二、具有建筑资质的企业法人,其下属的工程项目部、工程处、建筑队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当以该建筑企业法人作为诉讼主体。
第三、如果发包人就工程质量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用资质的挂靠人或者被挂靠人作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二者是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
第四、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共同承包或联合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产生纠纷后,应以共同承包人为诉讼主体;如共同承包人组成联营体,且具备法人资格的,则以该联营体为诉讼主体。
第六,实际施工人依据直接合同关系,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有限地突破合同相对性。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时可以直接向非合同相对方的发包人主张权利。即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此处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前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2年1月7日发布于官方微信公众号的最新观点:本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不包含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问题的,可以直接向非合同相对方的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即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就工程质量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注意该规定侧重于从保护当事人合法诉权的角度出发,赋予当事人特别是作为发包人的原告以选择权,其可以选择将三类主体共同作为被告,也可以仅仅选择向其中部分主体提起诉讼。如果为了彻底查明案情、妥善解决纠纷,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追加原告未起诉的当事人的,也可以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