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鉴定事项、范围、目的要明确、具体;部分争议部分鉴定,争议范围不确定或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2、设计变更后价款纠纷的,鉴定时可以要求参照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进行;
3、固定价款一般不进行鉴定;
4、要求重新鉴定包括:鉴定机构、人员资格不够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不足的;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
5、合同无效验收合格,无需鉴定,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确定;
6、认为中标价低于成本要求鉴定不予支持;
7、除非有重大遗漏,否则对达成协议的结算不予鉴定;
8、双方已经委托第三方鉴定或仲裁中鉴定的,要求鉴定的不予支持;
9、鉴定意见有缺陷的,可以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补充质证,不能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