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一方当事人单方实施诈骗行为对合同的效力不应简单认定无效;上诉人内蒙古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
根据《民法典》第146条第一款,第53条第5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只有符合上述情形之一,才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在施工合同本身并不存在其他无效事由的情况下,虽然施工合同当事人一方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属于性质更为严重的欺诈,但因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过程中并无串通行为,因此,不应简单认定施工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146条第一款,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49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史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50条,一方或者第三方以胁迫手段,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51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