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招标投标文件应当作为认定支付合同工程款时间的依据:
上诉人,北京某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某某乙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件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中标通知书共同构成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的已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其他建设施工合同的,对于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应当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为准。对于非实质性内容施工合同,当事人应当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准,如果另行签订的施工合同未作出明确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以招标文件为准。
在建设工程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建设工程领域强制性规定非常多,发包人与承包人通常就同意建设工程项目,签订了多份施工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以哪份合同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焦点问题,对于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于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应当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为准,非实质性内容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作出认定。对于未通过招投标方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依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无法确定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的时候,应当以施工合同当事人最后签订的施工合同为准。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本身就构成了独立的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此,在招标,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中确定的付款时间为合同的付款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