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概述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合同的约定对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及工程竣工价款进行结算的活动。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一般均由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引发,故本章所称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仅指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工程预付款及进度款结算纠纷。一般而言,仅涉及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相关内容可参阅本书违约责任章节。
一、司法实践中各类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现象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在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以后,承、发包人针对特定建设项目的合同文件及竣工资料,依据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索赔事项,或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及原则,计算并确定发包人应付承包人的最终工程价款。根据不同类型的结算方式并结合工程实务,司法实践中的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基本有以下几类:
(一)施工范围变化及工程量测算引发的结算纠纷
工程价款结算中,关于工程量的测算是最主要的焦点问题之一。工程量的多少直接影响工程总造价的认定,特别是一些建设工程频繁发生设计变更,一些拆改工程、隐蔽工程和临时工程又缺乏有效的签证文件,如何计算工程量及工程量的计算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另外,还存在承包人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偷工减料、施工范围是否与工程设计图不符、是否存在甩项工程、对于增加项目的实际工程量与签证单不符、缺失签证单无法印证相应的工程量、承包人的施工范围与发包人指定分包范围的争执等。对工程量的认定不一致将导致最终工程价款结算出现重大差异,这是工程款结算纠纷中最常出现的一种纠纷类型。
(二)材料及人工价格市场波动引发的结算纠纷
在工程价款结算中,工程价格分歧是争议最大的又一焦点问题,而其中对于材料和人工价格的争执又是最主要的内容。由于不同时间段内的人工价格不同,同一品牌的材料价格在不同时间段也有波动,以何时间段作为认定价格的基准点存在争议。尤其是建设工程中建筑材料消耗量大,材料价格在整个工程价款组成中占比较高,因此价格标准的确定对承、发包双方的利益影响大,这也是双方在结算过程中最不能达成一致的症结所在。
(三)拟制结算条款引发的结算纠纷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上述规定引发了是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还是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结算价款之争。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情况看,通过上述两种方法得出的工程价款数额差异巨大,对双方的利益影响很大。因此,对于施工合同中关于拟制结算条款的适用与否,直接影响最终工程价款数额的认定,这也是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中的常见现象。
(四)工程取费争议带来的结算纠纷
实践中,由于工程项目使用功能、标准及施工现场条件和施工范围的变化,直接影响措施费、间接费和其他费用的计取,实践中双方会因工程的性质以及如何计取现场二次搬运费、临时设施费、设备进出场费、水电费等相关措施费发生争议。一般而言,此类争议主要出现在工程暂定价合同中,发生在适用工程定额计算工程造价过程中,因此,工程取费争议涉及对司法鉴定报告的正确解读,也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结算纠纷现象。
(五)"黑白合同"引发的结算纠纷
"黑白合同"最大的不一致在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实践中因双方当事人在中标合同外另行签订了一份或数份施工合同,发包人或承包人以对自己有利的施工合同主张结算工程价款从而引发结算纠纷的现象较为常见。《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对于涉"黑白合同"工程价款的结算作出了规定,但在实践中,因涉及人工、原材料等价格的波动,双方在施工过程中以会议纪要、备忘录、结算协议等方式对于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作了变动,该变动是否属于"黑白合同"、是否有效而引发的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也不在少数。
(六)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约定冲突引发的结算纠纷
总包和分包之间对于工程价款结算约定的冲突,除了前述的工程量与工程价格争议外,主要涉及以下几类结算纠纷:
1.总包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规则是否约束分包合同导致的结算纠纷。一是总包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让利下浮、工程款支付时间等是否对分包合同的实际施工人具有约束力,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间的结算原则及付款时间等是否参照前者的约定执行。二是总包合同因改变了中标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原则而导致不予适用,依据总包合同而确立的分包结算原则是否依然有效,分包合同的工程价款按何标准结算,实践中争议很大,各地法院的理解不一致,带来的处理后果也不尽相同。
2.总包合同与分包合同各自约定的结算原则不一致而导致的结算纠纷。实践中因总包合同与分包合同各自约定的结算原则不一致,最终可能会导致依据分包合同的结算原则计算出的工程价款高于总包人就该部分工程项目从发包人处获得的工程价款,即总包人可能会因分包行为而"赔钱"。如果根据合同的独立性原则各自结算,是否会造成不公平?如何结算分包合同的工程价款才能平衡双方利益?对此颇具争议。
3.分包合同的实际施工人没有参与总包合同的结算而引发的结算纠纷。总承包人在与发包人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时,没有通知分包合同的实际施工人一起参与核对工程量、核算工程价款等,由此造成实际施工人对于总承包人与发包人间达成的工程价款结算单不予认可,双方引发结算争议。此外,实践中较多见的是总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让利及下浮结算款,往往分摊到各分包项目中,实际施工人对此不予认可,由此亦容易引发结算纠纷。
4.工期索赔争议。由于分包工程的延误完成,导致总包人被发包人索赔,总包人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后转而要求分包合同的实际施工人承担,并在分包工程价款中予以扣减;或因为发包人、总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停、窝工损失,实际施工人要求总承包人赔偿相应的人工及机械台班损失等。因总包合同与分包合同就工期索赔事项的约定内容不同,由此也会引发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间的工期索赔结算纠纷。
(七)行政审计引发的工程价款结算纠纷
依据相关规定,对含有国家财政性预算内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结算时须报财政部门进行审查,这体现了政府财政部门对国家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理职能。在由政府投资并发包或由政府下属企业发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纠纷中,政府财政部门对建设工程造价的行政审计结论能否作为施工合同的最终结算依据容易引发结算纠纷。
(八)其他结算纠纷
其他结算纠纷,包括工期奖罚之争、质量奖惩之争、甲供材料之争等。比如,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承包人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须获得鲁班奖等,但最终该工程未能获奖,由此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结算价款中扣减相应的罚金等,由于施工合同约定的奖罚标准不明确或者只罚不奖,承包人对此不予认可,由此发生争议。此外,在建设工程施工的承包方式中,除了包工包料、包清工(劳务分包)外,还存在承包人包辅材,发包人提供钢筋、水泥等建筑主材的"甲供材料"方式,采取这种承包方式必然涉及甲供材料在结算时以何种方式、何种价格计人结算价,是否计取税、费,如何在工程结算中扣除甲供材料费用等,司法实践中各方的认识也是不一致的,由此在工程价款结算中存在争议。
二、审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工程实务中,对于工程造价的结算有多种约定,由于建设工程耗资巨大、建设周期长、工程项目多样复杂、各种外在因素影响严重,导致在同一计价标准下对工程造价的结算也有不同的结果,在司法实践中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审理时间长、判决差错率高,因此正确理解、掌握、运用各类结算规则,已成为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当务之急。
(一)从约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当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作出的一致约定,应予以尊重。体现在建设工程结算领域,对于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计价标准、计价方式等约定,在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应秉承"有约定从约定"的规则予以执行,不能擅自改变约定另行确定结算标准。
(二)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项道德准则,它要求一切市场参与者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在工程结算实务中,发包人故意拖欠工程款,故意向承包人作出虚假承诺,承包人低价中标后以合同价低于成本价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按工程定额价结算工程造价等,均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表现。对于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坚决制止,并探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判决。
(三)合法性原则
工程价款结算的性质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且不违反公序良俗。工程价款结算合法,包括结算程序合法、结算资料合法、结算方式及工程结算款的支付合法等。司法实践中尤其要加强合同无效下的适用结算条款的合法性审查,以及"黑白合同"背景下对于工程价款结算的合法性审查。
(四)风险分担原则
风险分担原则是指风险发生时,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分别履行各自的义务,共同承担风险,从而实现既存风险的现实分担。工程结算实践中,尤其是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主导下,发包人要承担工程量测算风险,而承包人则应承担人工、材料、机具费价格可能会出现的市场波动风险,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风险而不能通过优势地位或要挟的方式将自己应承担的风险转嫁给对方。
(五)利益平衡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存在建设周期长、履行时间跨度大的特点,容易出现设计变更、规划调整、材料价格波动等不可预测的情况,承包人虽然作为专业的施工企业对此应有风险预判,但如果市场价格波动超过了正常的商业风险,考虑建筑行业属于微利行业,在坚持"有约定从约定"的前提下,应从情势变更角度出发,兼顾承、发包人间的利益平衡,公平合理地作出工程结算价款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