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法律文书主文应明确的内容】

发布时间:2023-03-09

35.【法律文书主文应明确的内容】法律文书主文应当明确具体:

(一)给付金钱的,应当明确数额。需要计算利息、违约金数额的,应当有明确的计算基数、标准、起止时间等;

(二)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明确特定物的名称、数量、具体特征等特定信息,以及交付时间、方式等;

(三)确定继承的,应当明确遗产的名称、数量、数额等;

(四)离婚案件分割财产的,应当明确财产名称、数量、数额等;

(五)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的内容、方式等;

(六)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应当明确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标准、时间等;

(七)停止侵害的,应当明确停止侵害行为的具体方式,以及被侵害权利的具体内容或者范围等;

(八)确定子女探视权的,应当明确探视的方式、具体时间和地点,以及交接办法等;

(九)当事人之间互负给付义务的,应当明确履行顺序。

(十)判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应当明确欠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

对前款规定中财产数量较多的,可以在法律文书后另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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