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变更、追加裁定的起诉】

发布时间:2023-03-09

82.【变更、追加裁定的起诉】

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范第63条第2款、第66条至第70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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