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被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及诉讼期间的执行】

发布时间:2023-03-10

83.【被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及诉讼期间的执行】被申请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理由成立的,判决不得变更、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或者判决变更责任范围;

(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诉讼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被申请人争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分。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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