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现场调查的要求】积极采取现场调查等方式,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能力,一般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
(一)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必须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记录人卷;
(二)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时,应及时传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询问;
(三)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未实现网络查控的财产,应前往现场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附卷为凭;
(四)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并制作调查笔录附卷为凭;
(五)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对其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全面核查被执行人企业性质及设立、合并分立、投资经营、债权债务、变更终止等情况,并可依申请进行审计调查。
被执行人在本地的可以通过直接调查或委托网格员或向居委会、村委会调查等方式调查;被执行人在外地的可以通过事项委托,委托当地法院调查。当事人自己或者委托律师调查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调查结果予以认定。对于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或者认可被执行人不在所在地的,可不在至所在地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