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情形】

发布时间:2023-03-11

133.【"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情形】

本规范第128条第1款第3项中的"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包括下列情形:

(一)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

(二)人民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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