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4.【轮候查封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发布时间:2023-03-11

134.【轮候查封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在先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法院要按程序主动推进财产强制变价程序,不得以申请执行人未申请为由不进行变价。

轮候查封但享有优先权的,执行法院要按程序及时向首封法院(或者公安机关)商请移送处分权,首封法院要积极配合移送,推进处置程序。首封法院(或公安机关)在收到商请移送执行函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出具移送执行函的,执行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无抵押等优先权的轮候查封案件,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除首封法院查封财产外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终本方式结案:

(一)经在先查封法院确认,查封财产确无余值可以分配:

(二)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已向首封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首封法院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处置完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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