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申请执行人意见的听取】

发布时间:2023-03-11

135.【申请执行人意见的听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时,可以采取面谈、电话、邮件、传真、短信、微信等方式,必须将征求意见情况记录入卷为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再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

(一)执行内容仅为追缴诉讼费或罚款的;

(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

(三)刑事财产刑执行案件;

(四)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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