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9.【移送决定的送达及其异议的处理】

发布时间:2023-03-11

159.【移送决定的送达及其异议的处理】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于五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期间提出,由受移送法院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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