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对擅自处分行为的罚款、拘留】

发布时间:2023-03-12

197【对擅自处分行为的罚款、拘留】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第一编执行工作一般规范/第十三章强制措施和间接执行措施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二)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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