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6.【纳入失信名单的程序】

发布时间:2023-03-12

226.【纳入失信名单的程序】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范第22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范第22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将其纳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有纳人期限的,应当写明纳人期限。决定书由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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