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5.【未成年人纳入失信名单的禁止】

发布时间:2023-03-12

225.【未成年人纳入失信名单的禁止】

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26.【纳入失信名单的程序】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范第22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范第22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将其纳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有纳人期限的,应当写明纳人期限。决定书由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227.【失信名单信息的内容】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

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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