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失信信息的撤销和更正】

发布时间:2023-03-12

230.【失信信息的撤销和更正】

不应纳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正失信信息。

人民法院发现纳入失信名单可能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进行自查并作出相应处理;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纳入失信名单存在错误的,应当责令其及时纠正,也可以依法直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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