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3.【限制消费措施的纠正】北京建筑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12

243.【限制消费措施的纠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纠正申请,人民法院认为理由不成立作出驳回决定时,应当告知其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

执行法院发现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可能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进行自查并作出相应处理;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存在错误的,应当责令其及时纠正,也可以依法直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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