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3.【公告的适用范围】

发布时间:2023-03-12

303.【公告的适用范围】

公告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悬赏;

(二)查封;

(三)拍卖、变卖;

(四)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五)其他需要用公告解决的事项。前款第4项公告,应当由院长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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