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4.【查封期限】

发布时间:2023-03-13

464.【查封期限】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无需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465.【续行查封的提起】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应当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明确的期限届满日以及前款有关中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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