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5.【续行查封的提起】

发布时间:2023-03-13

465.【续行查封的提起】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应当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明确的期限届满日以及前款有关中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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