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6.【逾期异议处理】

发布时间:2023-03-13

516.【逾期异议处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未在本规范第511条、第513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者对网络询价平台、评估机构、行业协会按照本规范第511条、第512条、第513条、第514条所作的补正说明、专业技术评审结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议价或者定向询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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