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7.【异议的执行监督】

发布时间:2023-03-13

517.【异议的执行监督】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人变卖程序之前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监督程序进行审查处理:

(一)议价中存在欺诈、胁迫情形;

(二)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三)有关机构出具虚假定向询价结果;

(四)依照本规范第511条、第512条、第513条、第514条作出的处理结果确有错误。①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