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案例
517.【异议的执行监督】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人变卖程序之前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监督程序进行审查处理:
(一)议价中存在欺诈、胁迫情形;
(二)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三)有关机构出具虚假定向询价结果;
(四)依照本规范第511条、第512条、第513条、第514条作出的处理结果确有错误。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