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3.【网络询价费用】

发布时间:2023-03-13

523.【网络询价费用】

人民法院委托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进行网络询价的,网络询价费用应当按次计付给出具网络询价结果与财产处置成交价最接近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多家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的网络询价结果相同或者与财产处置成交价差距相同的,网络询价费用平均分配。

人民法院依照本规范第491条第3款规定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者依照本规范第522条规定撤回网络询价的,对司法网络询价平台不计付费用。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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