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4.【委托评估费用】

发布时间:2023-03-13

524.【委托评估费用】

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财产处置未成交的,按照评估机构合理的实际支出计付费用;财产处置成交价高于评估价的,以评估价为基准计付费用①;财产处置成交价低于评估价的,以财产处置成交价为基准计付费用。

人民法院依照本规范第522条规定撤回委托评估的,按照评估机构合理的实际支出计付费用;人民法院通知原评估机构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的,按照前款规定的百分之三十计付费用。人民法院另行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的,对原评估机构不计付费用。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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