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5.【询价、评估费用支付及负担】

发布时间:2023-03-13

525.【询价、评估费用支付及负担】

网络询价费及委托评估费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由被执行人负担。②

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评估报告中的评估价和在所属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报备的收费标准计算预估评估费,并出具预估评估费交纳通知书与评估报告一并提交给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预估评估费用的百分之五十通知申请执行人垫付。

人民法院应当将申请执行人交纳的评估费支付给评估机构,并注明实际评估费用按照本规范第524条的规定计算,多退少补。

申请执行人通过签订保险合同的方式垫付网络询价费或者委托评估费的,保险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因中请执行人未垫付网络询价费或者委托评估费由保险人支付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④

申请执行人以签订保险合同的方式垫付评估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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