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6.【终止委托评估】

发布时间:2023-03-13

526.【终止委托评估】

人民法院通过系统向评估机构成功发送退回委托评估材料的通知,即视为终止委托评估。评估机构是否接收前款规定的通知,以及是否退回委托评估的材料,不影响人民法院另行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

人民法院通过线下发送给评估机构的评估材料,评估机构未在期限内退回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提取。对妨碍强制提取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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