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抵债 613.【合意抵债】

发布时间:2023-03-14

五、抵债613.【合意抵债】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①

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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