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7.【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发布时间:2023-03-14

707.【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期货交易所为被执行人的,期货交易所会员向其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人民法院不得冻结、划拨。①

期货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客户向其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人民法院不得冻结、划拨。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会员为被执行人的,非结算会员向其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人民法院不得冻结、划拨。②

有证据证明保证金账户中有超出保证范围的有价证券部分权益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或者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对超出部分可分别作为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的财产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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