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危险标的物的执行 708.【劣后执行】

发布时间:2023-03-14

四、对危险标的物的执行708.【劣后执行】在财产保全和执行程序中,如有其他更适宜的财产可以保全或执行,人民法院一般不对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等标的物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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