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案例
710.【查封、扣押、处置的特殊规定】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中查封、扣押、处置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等标的物时,应当邀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到场,通知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负责人到场,并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时间;
(二)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的名称、性质、数量、位置;
(三)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的占有、使用、保管情况;
(四)执行措施的法律后果;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事项。
执行人员、保管人以及到场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