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0.【查封、扣押、处置的特殊规定】

发布时间:2023-03-14

710.【查封、扣押、处置的特殊规定】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中查封、扣押、处置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等标的物时,应当邀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到场,通知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负责人到场,并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时间;

(二)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的名称、性质、数量、位置;

(三)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的占有、使用、保管情况;

(四)执行措施的法律后果;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事项。

执行人员、保管人以及到场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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