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0.【有关材料的查询、复制】

发布时间:2023-03-14

800.【有关材料的查询、复制】

人民法院可以对有关材料查询、摘抄、复制,但不得带走原件。

公司登记机关对人民法院复制的书面材料应当核对并加盖印章。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电子版,公司登记机关有条件的,应当提供。

对于公司登记机关无法协助的事项,人民法院要求出具书面说明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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