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案例
801.【协助执行的后果承担】
公司登记机关对按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当事人、案外人对公司登记机关协助执行的行为不服,提出异议或者行政复议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要求存在错误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认为公司登记机关在协助执行时扩大了范围或者违法采取措施造成其损害,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