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3.【质押股票冻结】人民法院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协助冻结(不包括轮候冻结)债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该股票已设立质押且质权人非案件保全申请人或者申请执行人的,应当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应当明确案件债权额及执行费用,证券账户持有人名称(姓名)、账户号码,冻结股票的名称、证券代码,需要冻结的数量、冻结期限等信息。
前款规定的需要冻结的股票数量,以案件债权额及执行费用总额除以每股股票的价值计算。每股股票的价值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结合股票市场行情,一般在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幅度内合理确定。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