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2.【上市公司股票的冻结】

发布时间:2023-03-14

822.【上市公司股票的冻结】人民法院在冻结债务人在上市公司的股票时,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严格执行:

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为限。股票价值应当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结合股票市场行情,一般在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幅度内合理确定。股票冻结后,其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冻结或者解除部分冻结。

(二)可售性冻结。保全冻结上市公司股票后,被保全人申请将冻结措施变更为可售性冻结的,应当准许,但应当提前将被保全人在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在明确具体的数额范围内予以冻结。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申请通过二级市场交易方式自行变卖股票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前述规定办理,但应当要求其在十个交易日内变卖完毕。特殊情形下,可以适当延长。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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