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其他财产权益的执行 840.【信托财产的执行】

发布时间:2023-03-14

第八节其他财产权益的执行

840.【信托财产的执行】

当事人因其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之间的纠纷申请对存管银行或信托公司专门账户中的信托资金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的,除符合信托法第十七条①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应准许。

已经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账户为信托账户的,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或者执行措施。对信托公司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的保全和执行,也应当根据前述规则办理。

当事人申请对受益人的受益权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信托法第四十七条①的规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采取措施。决定采取措施的,应当将保全或者执行裁定送达受托人和受益人。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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