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1.【信托公司固有财产的执行】除信托公司作为债务人外,当事人申请对信托公司固有资金账户的资金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不应准许。信托公司作为债务人,确有必要对其固有财产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必须强化善意执行理念,防范发生金融风险。
要严格遵守相应的适用条件与法定程序,坚决杜绝超标的执行。在采取具体保全或者执行措施时,要尽量寻求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利益的平衡点,优先采取方便执行且对信托公司正常经营影响最小的执行措施,能采取"活封""活扣"措施的,尽量不进行"死封""死扣"。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信托公司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信托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信托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