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6【保全裁定的作出]
下列财产保全案件一般由立案部门编立"财保"字案号进行南鑫并作出裁定:
(一)利言关系人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
(二)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的财产保全案件:
(三)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人执行程序前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
当事人在诉设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一般由负责审理案件的审判部门沿用诉讼案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当事人在上诉后二审法院立案受理前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由一审法院审判部门审查并作出裁定。
867【移送执行]
立案、审判部门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应当及时送交立案部门编立"执保"字案号的执行案件,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移送执行机构实施的、应当立即将保全裁定、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等材料一并移送给执行机构。上级法院可以将财产保全裁定指定下级法院立案执行。①
868.【保全相关事项的审查】
财产保全案件的下列事项,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部门负责审查:
(一)驳回保全申请;
(二)准予撤回申请、按撤回申请处理;
(三)变更保全担保;
(四)续行保全、解除保全;
(五)准许被保全人根据本规范第894条规定申请自行处分被保全财产;
(六)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保全法院将被保全财产移送给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
(七)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
(八)对保全内容或者措施需要处理的其他事项。
采取保全措施后,案件进人下一程序的,由有关程序对应的受理部门负责审查前款规定的事项。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前进行续行保全的,由作出该判决的审判部门作出续行保全裁定。2
869.【保全措施的实施】
实施保全的部门负责执行财产保全案件的下列事项:
(一)实施、续行、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二)监督被保全人根据本规范第894条第1款规定自行处分被保全财产,并控制相应价款;(三)其他需要实施的保全措施。①
870.【采取措施时限】
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