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8.【保全相关事项的审查】
财产保全案件的下列事项,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部门负责审查:
(一)驳回保全申请;
(二)准予撤回申请、按撤回申请处理;
(三)变更保全担保;
(四)续行保全、解除保全;
(五)准许被保全人根据本规范第894条规定申请自行处分被保全财产;
(六)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保全法院将被保全财产移送给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
(七)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
(八)对保全内容或者措施需要处理的其他事项。
采取保全措施后,案件进人下一程序的,由有关程序对应的受理部门负责审查前款规定的事项。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前进行续行保全的,由作出该判决的审判部门作出续行保全裁定。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