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3.【不予执行的报核】

发布时间:2023-03-16

953.【不予执行的报核】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办理非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经审查拟不予执行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报核;待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高级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作出审核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备。

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拟同意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不予执行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待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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