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4.【报核的程序】

发布时间:2023-03-16

954.【报核的程序】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核的案件,应当将书面报告和案件卷宗材料一并上报。书面报告应当写明审查意见及具体理由。上级人民法院收到下级人民法院的报核申请后,认为案件相关事实不清的,可以询问当事人或者退回下级人民法院补充查明事实后再报。

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以复函的形式将审核意见答复下级人民法院。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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