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行为能力之辩;公民的行为能力分为完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在民事诉讼中,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不满10周岁的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行为。
公民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只有具备与民事活动的性质、内容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时,才可实施相应的民事活动。对于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来说,超出其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活动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代为实施,否则其行为被视为无效。例如,未经授权事后也未被追认而代理他人实施的民事活动,应依法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权利主张人就可以行为人无代理行为能力相抗辩。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到法律和行政命令以及法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的限制,法人代表和法人的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为法人利益在职务范围内进行的行为是法人行为,由法人承担相应的义务。
由于民事行为能力是以意志为前提,法人作为一个统一的组织体,有自己的内部机构,能够产生并实现自己的意志。法人的团体意志并不是个人的意志,也不是个人意志的简单总和,而是一种意志的综合。在诉讼实践中,法人主体行为能力之辩的关键,在于分清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界限,即法人的行为究竟是以法人的团体意志而实施的民事行为,还是以个人的意志而实施的民事行为。例如,法人在注销或被解散后而从事的民事行为,因法人在法律上已经终止消灭而归于无效,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