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之辩

发布时间:2023-03-26

文字之辩;有一家公司为推销产品,别出心裁地推出一则广告:"货比三家,唯我一家"。广告经传媒播发后,立即遭到众多厂家的指责,称该广告违反广告法规,通过贬低别人,抬高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这家公司却辩称,自己的产品质量绝对在3家同类生产厂家之上,"三"属于确定的数词,因而不存在贬低其他生产厂家、抬高自己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广告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按照汉语文字的含义和使用特点,"三"在该广告语中系泛指,而并非特指,且"唯"和"一"却是专一的副词和数词,遂认定该广告违反广告法规,构成不正当竞争。

通过对上述广告语文字的不同理解和不同辩驳,更加印证了一句谚语:一字值千金。

文字是事实的载体,诉讼中的事实都是通过文字表现出来,即使事实的发生完全由行为表现,如一个人公开侮辱另一个人,被侮辱人若想提起诉讼,必须将起诉的事实与理由以及诉讼请求等用文字再现出来。在诉讼中,对文字的不同理解,直接导致对事实认定的不同,甚至对同一事实会得出两种截然相反的结论。文字之辩不仅体现在质证时对书面证据字、词含义的辨别,还体现在庭审发问、法庭辩论中对字、词的理解。在庭审发问中,发问的直接目的就是对相对人陈述事实的文字进行辨别澄清,从而"为我所用"。在法庭辩论尤其在交叉辩论中,原告及其律师应重点针对对方当事人陈述或辩论的"错误"和"疏忽",咬文嚼字,"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动摇乃至摧毁其论点赖以存在的事实基础。

相对地说,对调查材料、书证等书面材料文字的辩论较为轻松。辩论者只要熟悉书面材料涉及的事实,就可以从书面材料中的字、词上寻找到辩论的切人点和突破口。例如,对被告的书面答辩或反驳,原告及其律师既可以从其辩称或反驳的事实与理由的内容入手进行辩论,还可以从其字、词的含义进行分析、辩驳。对书证的辩论也是一样,除了从形式、取得等环节人手外,原告及其律师还可以从书证的字、词等方面寻找"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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