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直接因果关系,是指原因与结果之间具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在实践中,直接因果关系中行为人的过错行为直接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一般表现为一因一果和一因多果两种形式。直接因果关系之辩的重点在于,论证诉讼主体在前因上是否有过错以及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联系。在法理上,过错是诉讼主体在案件事实发生时对损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状态。诉讼主体在案件事实发生时只有同时具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及社会、他人的损害结果"和"对这种危及社会和他人的损害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的两个主观心理态度时,才能构成"故意"。与故意的心理状态相比,过失也有两种心理状态: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即诉讼主体在案件事实发生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及社会、他人的损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对于诉讼主体过失的心理态度,人们常常对何谓"预见"争论不休。一方当事人总是竭力否认自己不可能预见、没有预见的义务,企图割裂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相对一方当事人则总是辩称对方当事人应当预见,或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致使危及社会、他人的损害结果的发生,企图联结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直接因果关系中行为人的过错行为有时也表现为多因一果,即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对于多因一果之辩,原告及其律师既可以从因推果,也可以以果推因。首先,通过对"因"的分析,尽可能寻找更多的过错责任主体,从而明确诉讼主体的法律责任;其次,根据每一原因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分清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从而确立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例如,14岁的中学生甲用小刀将13岁的同学乙刺伤,医院在给乙施行手术时因发生医疗责任事故,加大了损害后果。在这种情况下,甲应对刺伤乙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医院由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应对医疗责任事故扩大的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作为中学生乙的法定代理人,在确认行为人甲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可以直接将医院列为共同被告,以减少或避免诉讼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