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因果关系中的原因与结果虽有一定联系,但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缺乏内在的、必然的联系。由于行为人的过错行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只起次要、辅助作用,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而间接因果关系在法律上也被称为偶然性的因果关系。在诉讼实践中,间接因果关系一般表现为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两种形式。在间接因果关系之辩中,论辩的主旨仍然是确认行为人对损害结果是否有过错,行为人的过错行为是否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内在的、必然的因果关系等。
行为人的过错行为同样构成间接因果关系的基础。行为人没有过错,损害结果的发生要么属于不可抗力,要么属于意外事件。但间接因果关系中行为人的过错行为同直接因果关系相比,双方存在较大差异。间接因果关系中行为人的过错行为,对于某种法律关系的形成、损害结果的发生仅仅起着次要、辅助作用,且行为人不能因为这种过错行为而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例如,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上学期间造成他人人身或其他财产损害,学校也只能承担管理上的责任,这种责任在法律上只能是次要责任。因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法律上的监护权由其父母行使,学校承担的只是教育管理的职责,而且这种教育管理的职责并不是特定的,责任相对较小。了解了这些,原告及其律师便可针对具体案情和不同的诉讼对象,发表不同的有针对性的论辩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