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根据这一宪法原则,本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原则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对于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排除非法干预,依法客观公正处理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民事案件审判权原则,包含以下相互联系的两方面含义:
第一,人民法院对具体案件行使审判权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除了服从法律之外,不服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有关处理具体案件的指示或命令。独立行使审判权,其独立行使的含义就在于只服从法律,忠实于法律,而不服从任何外来的干涉。
第二,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不得干涉人民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审判工作。要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保证对案件的客观公正处理,就必须排除来自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审判工作的干涉。任何于法无据的对审判工作的干预都是非法的,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权下指示、作决定,要求人民法院办理案件应当怎样做或不得怎样做。对于依仗权势干涉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行为,人民法院有权抵制,情况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不排除人民法院为了正确处理案件,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但这些意见只能作为处理案件的参考,不具有必须听从的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