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北旺建设集团公司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
首先,北旺建设集团公司提交的所有证据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具备证据的三性,没有任何证据效力。因为北旺公司提交的所有证据均已被2022年青27民终72号民事判决书全部否定(本次诉讼没有提供新的证据,还是原来的那些证据)。
其次,北旺公司提供的证据没有证据证明,该证据具有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最后,北旺公司提供的几个生效的判决、裁定均没有否认原告徐文的主体资格。
在以上基础上进行去北旺提供的证据再次剖析:
第一组证据:
证据1、青海省省玉树市人民法院(2020)青2071民初619号裁定。
质证意见:该裁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符合证据构成要件。
在该裁定中已经明确法院已经裁定批准徐文撤诉,该裁定对徐文资格的认定只能是依据现有的证据,而不是彻底确定徐文是否是独立实际施工人。不具有关联性。
既然人民法院准许并且裁定徐文撤诉,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14条“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证据2、青海省省玉树市人民法院(2020)青2071民初619号判决书。
质证意见:该判决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符合证据构成要件。
另外,该判决书认定的内容全部被72号终审判决全面否定,因此包括:1、认定让施工队负责人为孙广生、张少波;2、证人郭晓光、付春凤、李玉国,徐磊、刘显文、孙金莲的证言(书面证言不合法)证实张少波、孙广生共是同负责人,徐文是采购员的事实;3、郭晓光的证言p19;4、王红娟给徐玲账户转账的说明p19;5、IPhone,该判决书中p16证明的内容全部被否定,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被告北旺利用以上证明的事实全部被二审法院否定。因此,不具有合法性。
证据3、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青27民终72号民事判决书。
质证意见:该判决没有否定徐文独立实际施工人的资格。北旺的证明不具有关联性。
证据4、证据目录没有
证据5、张少波、孙广生承诺书。
质证意见:
1、张少波的承诺是为了配合北旺缓解农民工压力而实施的行为,不是原告独立实际施工人徐文放弃主张工程款的意思表示。该承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2、孙广生的承诺是虚假的,因为他自己(在承诺书中)承认他是班组长;并且没有提供他进行施工合同签约、项目具体投资、现场施工管理等实际施工人资格的证据,自己否定了自己是实际施工人,因此,他的承诺书不能否定徐文实际施工人资格。该承诺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
3、张少波、孙广生共同签字的承诺书全是孙广生在张少波承诺书的基础上签名变造的,不是张少波、孙广生的共同意思表示。
假如既然孙广生、张胜波有共同的承诺意思表示,签一张承诺书即可。那么 孙广生为什么还要在这2017年10月31日他自己另外再签一份承诺书呢?所以说孙广生的行为就是虚假的。所以说张少波、孙广生共同共同签订的承诺书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原件,原告对复印件不认可。
证据6、计量清单、付款审批单、工程量审批表
质证意见:该证据与被告证明的问题不具有关联。该组证据不能否认徐文是独立实际施工人资格的事实;不能证明郑少波、孙广胜是实际施工人。
证据7、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孙广生、张少波队)施工汇总表
质证意见:该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该证据不知何人所为,没有制作时间、名称、地点、签名印章。对证据的构成要件。不能以此否定徐文是独立实际施工人的原告资格的事实。没有原件,原告对复印件不认可。
证据8、支出汇总表(孙广生、张少波)及相关支付单据
质证意见:该证据与徐文是独立施工人没有关联性。不具有真实性,没有原件,原告对复印件不认可。
1、北旺向张少波、孙广生支付费用的行为,不能以此来否定徐文是独立实际施工人资格,因为张少波是徐文的代理人。北旺支付给(包括借款)孙广生工程款的行为与原告徐文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关系,没有得到原告徐文的任何授权,对此徐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所谓徐晓东、徐文所拿款用途均系借款,其借款形式不能否定双方形成拖欠工程款的事实关系,不能以此来否定徐文是独立实际施工人原告资格的事实。
3、张少波出具收条是受徐文独立实际施工人的委托代理行为,不能以此来证明张少波是实际施工人。
4、玉树回款单中标明张少波施工队,有证据证明张少波同意是错误的。假设张少波同意,也不能以此来否定徐文是独立实际施工人的原告资格的事实。
证据9、张少波、孙广生队其他费用支出汇总及明细
质证意见: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不予认可,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没有原件,原告的复印件不认可。
证据10、告知函
质证意见:该告知函不具备证据的构成要素,不是证据。不能证明案件的事实,不具备证据的三性,不能以此否定徐文独立实际施工人的资格的事实。
第二组证据:
证据1、北旺提供的张少波、徐玲结婚证明、徐玲的银行流水;
质证意见:
1、该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因为其取得和使用侵害了张少波、徐玲的隐私权。因此不能使用。
2、该组证据不具有关联性。不能证明张少波是实际施工人;不能否定原告徐文是独立实际施工人资格的事实,因为张少波是徐文的妹夫、徐玲是徐文的妹妹,二人帮助哥哥是天经地义,合乎常理的。
所以该证据不能证明张少波是实际施工人,不能证明徐文不是独立的实际施工人。
此致
玉树市人民法院
原告:
2023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