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辩论原则,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当事人辩论的方式具有多样性。
当事人既可以通过口头方式进行辩论,也可以通过书面方式进行辩论;既可以自行辩论,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
第二,当事人辩论的范围具有全面性。
当事人既可以对案件事实进行辩论,也可以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辩论,还可以对诉讼程序问题进行辩论。
第三,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除特别程序外,辩论原则适用于民事诉讼的所有程序,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在判决作出前的所有阶段,当事人双方均可通过法定的形式展开辩论。
第四,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应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
贯彻辩论原则,要求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首先,要切实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利,为当事人双方提供均等的辩论机会,使争论问题得到彻底澄清。其次,要积极引导辩论活动,使辩论活动始终围绕诉讼的核心进行,以免当事人脱离中心问题,将辩论变成漫谈。再次,应当维持辩论秩序,及时制止与诉讼无关的争论以及借辩论之机进行人身攻击侮辱的行为。此外,审判人员在辩论过程中应当避免发表具有倾向性的意见 ,更不应当介人争论。只有做到这些才可以为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创造良好的环境,为贯彻辩论原则提供充分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