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评判标准

发布时间:2020-06-20

【案例】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评判标准

工程质量鉴定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关系。实践中,对是否准许司法鉴定存在争议主要有一下几种情况;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起诉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要求鉴定。

如果发包人提出异议的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减少工程价款,对其要求鉴定一般不应准许。原因在于工程竣工验收通常都是由发包人(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各质量责任主体,通过规定的程序进行的。

竣工验收合格书面包括发包人在内的各方责任主体对工程质量合格是认可的,故在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有权诉请工程价款。承包人在诉讼中提供了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工程质量鉴定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关系。实践中,对是否准许司法鉴定存在争议主要有一下几种情况;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起诉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要求鉴定。如果发包人提出异议的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减少工程价款,对其要求鉴定一般不应准许。原因在于工程竣工验收通常都是由发包人(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各质量责任主体,通过规定的程序进行的。

竣工验收合格书面包括发包人在内的各方责任主体对工程质量合格是认可的,故在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有权诉请工程价款。承包人在诉讼中提供了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8条。5、鉴定机构应当对鉴定过程、鉴定依据、鉴定方法、鉴定适用标准作出说明。

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依据不足 1、鉴定适用的标准或者方法与合同约定不符; 2、鉴定适用的标准或者方法与法院委托鉴定书确定的标准或者方法不符;3、鉴定存在重大漏项; 4、鉴定适用的标准违法国家的规定;5、工程量计算错误。

法院不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全面直接采用,将审判权交由鉴定机构行使,违背了法律规定。北京建筑律师谈工程质量司法鉴定评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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